曼恩斯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 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 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及其他监管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