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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恩斯特: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保障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降低董事 会决策的风险,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名,委员 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