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恩斯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聘任适当人员担任, 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中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1 第七条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