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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恩斯特: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曼恩斯特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 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