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思格: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 专门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 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均为 3 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上市公司董事资格或者独立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