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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光电: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其他有关规定 及《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民爆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 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非独 立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