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光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促进公司审计工作的有效进行,做到审计工作 事前准备、审计过程执行到位、审计事项后续改进的全面开展,确保董事会对经营 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其他有关规定及《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 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有 1 名独 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