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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光电: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章 召 开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 会依 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 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 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 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职 权 1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