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光电: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 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深圳民爆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 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 要性程度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或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