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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光电: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下简称"大股东 及其关联方")占用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 建立防范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司 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 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 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 务等生产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