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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光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民爆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