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光电: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4月)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 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 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主要包括远期、互换/掉期、期权等产品或 者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及上述基础资产的 组合;可采用保证金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 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