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培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 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 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安培 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 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