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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培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六) 公司的其他关联方; (七) 其他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