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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培龙:董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 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章程(草 案)》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 第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