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培龙: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以及《深圳安 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简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可以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