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泉新材: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3年11月)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1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 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含 两名)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位 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 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 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 事或监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中 所称"监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