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泉新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2月)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思泉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 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 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