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华化学: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 6 条 董事长在日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公司对外投资意向的,应将具 体情况制成详细书面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议案,由董事会讨论投资事项的可行 性。 1 第 7 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的对外投资及资产处置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确保公司 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 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 对外进行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