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长华化学: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有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股东。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 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 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 (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华化学科技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