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华化学: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强化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长华化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 2 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 3 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 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 6 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 3 条至第 5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 7 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