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华化学: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控股公司 (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 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 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或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 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