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华化学: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长华化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华化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就长华化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审 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 风险领域。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涵盖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业务和事项。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思百舒新材 料(张家港)有限公司、张家港贝尔特福材料贸易有限公司、长华化学科技 (连云港)有限公司、长华美洲有限责任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 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根据业务、事项等内控情况, 对公司从内部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