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华化学: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规范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华化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 2 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或调 整方案,以及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选 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 3 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 4 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 5 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 6 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