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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华化学: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 制制度; (3)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 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公司选聘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 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 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 行。 第 3 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