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华化学: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 3 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 4 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应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拟选举两 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 5 条 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时,董事、监事候选人数不得少于法定最 低人数。因董事、监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 的 2/3 需要增补时,董事候选人数不得少于公司现有董事人数与法定最低人数或 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的差额数,监事候选人数不得少于公司现有监事人数与 法定最低人数的差额数。 第 6 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单独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不得与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名单有任何重复。 第 1 条 为规范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的选举,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 市公司治理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