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农商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附件 1-1: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行")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银 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 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 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 权利。本行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 大会,本行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 和依法行使职权。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少 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二) 未弥补亏损达本行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但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决定。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如授权事项属于本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