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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华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 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光 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 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 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可视重要性程度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六)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条件。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