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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能科:独立董事工作条例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条例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条例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一)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二)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 (三)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非独立董事及 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 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