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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能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且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委员不得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应当为会计专业 认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