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光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特设 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的审计沟通、监督和核查以及内部控制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 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会成员中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