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玛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度(2024年4月)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度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