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燃能源: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 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致: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燃能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佛燃能源")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 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 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问题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