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科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八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周雨翔律师、郭子威律师出席并见证公 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以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