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新能科: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4年04月)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 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应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2024 年 04 月)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进 一步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