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智股份: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
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及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 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二〇二三年九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2023年5月11日出具的《关于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020080号)(以 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智股份"、"发 行人"、"公司")与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保荐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中汇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等相关方对审核问询函所涉 及的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核查和落实,同时按照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对《杭州集智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进行了修订,现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使用的简称与募集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 黑体(不加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