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化股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 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薪酬委员会主任由全体 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 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董事会设立扬州晨化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主要负 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委员会会议,当薪酬委员会主任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薪酬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