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精密:《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两名(包括一名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并作为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