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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邦智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编制的年度 报告等定期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 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 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 司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