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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福: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 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 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