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联航空: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的要求,本人作为广联航空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作为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对公 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事宜发表如下确认意见:公司本次 2024 年第三季度 报告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其内容真实、完整,编制及审核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中关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的相关规定,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审核以及 出具的最终报告等没有异议。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