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巨石:中国巨石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 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现就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发表意见如 下: 1、2024年8月21日,因工作调整公司原董事会秘书李畅女士离任, 公司副总经理丁成车先生于当日开始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截至10 月24日,丁成车先生已履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2个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巨石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2、经审查丁成车先生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我们认为其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情形。具备履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的条件。 经征求丁成车先生本人意见,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