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依股份: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实施细则(2024年10月)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下列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权利: (一) 公司董事会; (二) 公司独立董事; (三)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四)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公司独立董事、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得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权利: (一)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权利的行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权利,是指符合条件的主体,自行或者 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为。 采用非公开方式获得公司股东委托或在未主动征集情况下受到公司股东委 托的,不属于本细则所称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权利的行为。 第二章 公开征集的主体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二) 最近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