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依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 称"经办部门")。 第七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 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 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 用本制度。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 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八条 经办部门和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