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荃银高科: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300087WINALL(300087)2024-10-25 10:44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切 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视重 要性程度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