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叶股份: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1500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1660 号 第一部分 引言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 的行为以及本次赎回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法律意见书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赎回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 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书面证明,并 且,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为真 实。 5、本法律意见书所评述的事项,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