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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601865Flat(601865)2024-10-25 09:46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与《联交所上市规则》合称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