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捷: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实施细则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 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