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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智医药: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300149ChemPartner(300149)2024-10-29 12:37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睿 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 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 程度可参照本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