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智医药: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作为公司与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 会负责。 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规范董事会秘书各 项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睿智医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 制定本工作细则。 (二)具有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个人品质、诚信记录,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 的处事能力; (四)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的董事、副总裁、首席财务官(CFO)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